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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人文化對「遺囑」有忌諱,但也常導致華裔耆老在身體或精神出現問題、無法表達意願時,因沒有「醫療護理委託書」(Health Care Proxy)或遺囑(Will),使親人間出現爭執,甚至影響老人治療;律師表示,耆老應趁身體健康時盡早辦理醫療護理委託書與遺囑,指定受益人和代理人代做重要的醫療護理決定,防患未然。

美國長樂一中校友會桑拓文教中心25日邀請約翰律師事務所律師John Stebe,在曼哈頓華埠為社區華人舉辦法律知識講座,講解華人常有誤解的「醫療護理委託書」及遺囑在法律上的重要性。

Stebe表示,根據紐約州的法律,遺囑的生效需要律師的簽字,並且需要兩個見證人,且這兩個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之一;他表示,簽署遺囑分配財產,比生前直接轉移財產給親屬,在稅率可得到更大優勢,並能防止產生嚴重家庭糾紛。

他表示,很多耆老在生前沒有立好遺囑,導致家人在其過世後打得不可開交,最終不得不請律師出面;遺產很大一部分成了律師佣金,得不償失。

Stebe也表示,華裔耆老應在健康時,提前就自己的意願和代理人討論並簽好「醫療護理委託書」,確保在生命的緊要關頭,家人不會因如何治療猶豫不決或意見分歧,耽誤治療時機 。

他建議,當事人可以選擇兩位代理人,一人為第一代理人不在場、無法做決定時的備用人選;而代理人不一定為家庭成員,只要是自己信任的人即可。簽醫療護理委託書時需要兩位見證人,且這兩人不能是代理人。



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1%BA%E5%9B%91-%E5%A7%94%E8%A8%97%E6%97%A9%E8%BE%A6%E7%90%86-%E5%BF%8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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